摘要: 中国大民书画院本院面向全国,加强国内外各地书画界的联系与交流,不断扩大特聘书画家及院外书画师的队伍,积极组织特聘书画家、院外书画师开展书画研究、展览交流活动,编辑出版书画院作品集与个人作品集,为特聘书画家与院外书画师提供自我展示的宣传平台和优质服务。
中国大民书画院本院面向全国,加强国内外各地书画界的联系与交流,不断扩大特聘书画家及院外书画师的队伍,积极组织特聘书画家、院外书画师开展书画研究、展览交流活动,编辑出版书画院作品集与个人作品集,为特聘书画家与院外书画师提供自我展示的宣传平台和优质服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院根据法定程序登记注册(91330104MA2GMD7Q8M),具有法人资格,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专业书画院。
第二条:本院将以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艺争鸣”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积极团结、组织全国书画家、书画爱好者,加强与全国各地书画家的交流与合作,为繁荣、发展我国的书画艺术事业尽责尽力。
第三条:本院宗旨是研究、传承、交流、发展,弘扬祖国传统书画艺术。在从事艺术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院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本院面向全国,加强与全国各地书画界的联系与交流,不断扩大特聘书画家及院外书画师的队伍,积极组织特聘书画家、院外书画师开展书画研究、展览交流活动,编辑出版书画院作品集与个人作品集,为特聘书画家与院外书画师提供自我展示的宣传平台和优质服务。
第六条:本院积极开展书画人才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画院书画家与社会书画爱好者的思想道德素质与艺术创作水平。
第七条:积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与合作,并提供相关的咨询与服务工作,共谋发展与壮大文化产业大计。
第三章 院士
第八条:凡省(直辖市)以上书法家协会、美术家协会会员、为书画艺术事业做出各种贡献和艺术上有一定造诣的、承认本院章程、拥护本院宗旨的,经本人自愿申请,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院会员《院士、高级院士》。
第九条:院士的权利:
1、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2、有入院和退院的自由。
3、享有优先在本院网站上发表文章、作品的权利。
4、有应邀参加本院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5、有权对本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及要求。
6、有推荐优秀书画人才入院的权利。
第十条:院士的义务:
1、有遵守本院章程和执行本院决议的义务。
2、按规章交纳入会工本费。
3、院士需交代表作品六幅(四尺整张为宜)作为本院存档,作品不退。
4、入本院时需交1寸及2寸彩照照片各两张(会员证及存档使用)。
5、本院将颁发会员资格证书、润格证书、及收藏证书。
6、有积极参与和支持本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一条:本院成立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是本院最高权力机构,设院务委员若干人,院务委员由院长直接聘任。
第十二条:院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书画院的工作方针及工作计划。
2、决定书画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
3、决定书画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各部门人员的任免。
4、决定聘请书画院顾问、名誉院长及特聘画家、书法家的评审聘任工作。
5、决定修改本院章程。
第十三条:院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院长另行安排。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四条:本院经费来源:政府资助,社会捐助,书画展销,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十五条:本院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收院务委员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 关于申请设立分院的要求
第十六条:为了传播民族文化艺术,弘扬华夏文明,彰显书画艺术光彩,研究世界各地文化艺术,促进我院优秀的书画艺术工作者与海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共进,中国大民书画院将在全国省市设立分院,成为我院文化艺术事业与各地交流的纽带和桥梁。更好的展示我国文化的独特魅力,更好的为祖国文化事业做出贡献。
关于申请设立分院的要求:
申请方负责人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和经济实力。
1、申请方在当地书画行业具有一定的好评。
2、申请方在当地具备一定的书画家资源。
3、申请在当地须有一定的社会资源。
4、申请方须具备200平米以上的办公场所。
5、申请方须具备活动组织和协调能力。
申请方须向总院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分院设立一年后运作工作积极进取,组织团结当地书画家及会员,为当地书画艺术爱好者做出了一定的服务,并成功举办一次书画活动,无不良投诉,能够与总院和谐合作,能够响应和配合总院各项工作,未对总院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后保证金全额返回。
总院将对各分院给与全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对分院的工作给与大力的指导和帮助,为分院协调其他书画组织合作及政府方面事宜,为分院的发展工作做好各种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章程由中国大民书画院院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其修改、解释权均属于本院院务委员会。
二零一九年五月一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