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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北京商会

  • 来源: 澳门北京商会
  • 2021-11-17 06:18:28

摘要: 澳门北京商会是由著名京籍企业家朱德夏先生发起,由澳门特区政府于2014年4月批准注册成立,为在北京与澳门两地经商的企业家和各界人士提供服务。本商会宗旨:团结本澳广大北京籍工商界人士及乡亲,发扬爱国爱澳爱乡,促进两岸三地及国内外各地区工商界的联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安定、为家乡的经济发展,为伟大的祖国繁荣昌盛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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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北京商会是由著名京籍企业家朱德夏先生发起,由澳门特区政府批准注册成立,为在北京与澳门两地经商的企业家和各界人士提供服务。 本会宗旨是:团结本澳广大北京籍工商界人士及乡亲,发扬爱国爱澳爱乡,促进两岸三地及国内外各地区工商界的联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安定、为家乡的经济发展,为伟大的祖国繁荣昌盛而努力。

简  介

澳门北京商会是由著名京籍企业家朱德夏先生发起,由澳门特区政府于2014年4月批准注册成立,为在北京与澳门两地经商的企业家和各界人士提供服务。本商会宗旨:团结本澳广大北京籍工商界人士及乡亲,发扬爱国爱澳爱乡,促进两岸三地及国内外各地区工商界的联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安定、为家乡的经济发展,为伟大的祖国繁荣昌盛而努力。


澳门北京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本会中文名称为“澳门北京商会”,葡文名称为“Associação Pequim Comercial de Macau”,英文名称为“Beijing Commercial Association of Macau”.以下简称为“本会”,本会的存立并无期限。

第二条 本会宗旨

本会为非牟利团体。宗旨为:团结本澳广大北京籍工商界人士及乡亲,发扬爱国爱澳爱乡,促进两岸三地及国内外各地区工商界的联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安定、为家乡的经济发展,为伟大的祖国繁荣昌盛而努力。

第三条 本会地址

本会会址设於澳门宋玉生广场180号东南亚商业中心10楼I座。本会会址经理事会批准,可迁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条 机构

本会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及监事会。

第五条 会员大会

(一)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会章;选举会员大会主席,副主席,秘书,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决定会务方针;审查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会员大会设主席一名及副主席一名。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三)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大会之召集需最少提前八天透过挂号信或签收之方式召集,通知书内需注明会议之日期,时间,地点和议程,如遇重大或特别事项得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四)修改本会章程之决议,需获出席会员四分之三的赞同票;解散本会的决议,需获全体会员四分之三的赞同票。

第六条 理事会

(一)本会执行机构为理事会,负责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和日常具体会务。

(二)理事会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单数成员组成,设理事长及副理事长各一名,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三)理事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在有过半理事会成员出席时,方可决议事宜,决议需获出席成员的绝对多数赞同票方为有效。

第七条 监事会

(一)本会监察机构为监事会,负责监察理事会日常会务运作和财政收支;

(二)监事会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单数成员组成,设监事长及副监事长各一名,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三)监事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在有过半监事会成员出席时,方可决议事宜,决议需获出席成员的绝对多数赞同票方为有效。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会员资格

凡认同本会宗旨及愿意遵守本会章程及涉及澳门与北京经商之成年人士,需依手续填写表格,由理事会审核认可,在缴纳入会会费后,即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权利及义务

(一)会员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享有本会举办一切活动和福利的权利。

(二)会员有遵守会章和决议,以及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四章 经费

    第十条 经费

    本会为不牟利社团。本会经费源于会员会费或各界人士赞助,各项服务费,倘有不敷或特别需用款时,得有理事会决定筹募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法律规范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按澳门现行之有关法律规范。


组织架构一览表:

主席:项光辉

执行主席:蒋一品

常务主席:申涛

名誉会长:吴联显

荣誉会长:白雪

会长:朱德夏

理事长:曾程本

监事长:唐泰春

执行会长:陈如松

常务副会长:朱明良,曹晓青

副会长:朱德贵,金孔,姚兰,杨林平,艾明福,林枫

秘书长:黄柳金

副秘书长:侯百逵

澳门北京商会会标1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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